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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潘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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