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8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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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慧華即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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