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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可真即潘淑娟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彭郎,然具狀人處所蓋之公司大小章法定代理人則為陳勝宏,請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又請求違約金部分,「逾六個月以上者」應更正為「超過六個月部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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