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84,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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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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