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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查債務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憑,是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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