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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尤乃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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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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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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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月│至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18│
│ │21,166元 │28日起 │8 月31日止 │.25 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 年9 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1 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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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7 月│至民國104 年│按年息百分之20│
│ │37,306元 │28日起 │8 月31日止 │計算 │
│ │ ├────────┼──────┼───────┤
│ │ │自民國104 年9 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
│ │ │1 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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