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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葉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美枝於民國92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美枝自94年5 月至94年10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7,800元,但於104 年4 月1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697 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8,49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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