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77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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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王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當期(月)繳款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繳款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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