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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戴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戴明珠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55 元及費用5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戴明珠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18 元及費用3,258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8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戴明珠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9‧│
│ │490元 │ │7月10日 │8月 31日止 │97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
│ 003│新臺幣 │戴明珠 │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15‧│
│ │3,612元 │ │7月10日 │8月 31日止 │79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
│ 004│新臺幣 │戴明珠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86,276 元 │ │6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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