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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世坤
債 務 人 呂聰昇
沈伊玲
沈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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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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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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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88,083元 │自民國104年7月26日│3.87 │自民國10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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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88,083元 │自民國104年7月26日│3.87 │自民國10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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