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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張郭惠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愛時尚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EK0000000 、EK0000000 、EK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件經核,愛時尚有限公司已經廢止,請提出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請查報愛時尚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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