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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怡婷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370 元及費用9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陳怡婷於103 年6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0 元及費用2,691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㈢緣相對人陳怡婷於103 年4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72元及費用1,2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怡婷 463│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 │
│ │7,456元 │0000000000│7月20日 │8月 31日止 │15‧79 │
│ │ │851 │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
│ 002│新臺幣 │陳怡婷 463│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 │
│ │45,207 元 │0000000000│7月20日 │8月 31日止 │15‧59 │
│ │ │851 │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
│ 003│新臺幣 │陳怡婷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84,120 元 │0000000000│7月20日 │ │8‧99 │
│ │ │2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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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 │陳怡婷 544│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 │
│ │19,888 元 │0000000000│7月20日 │8月 31日止 │15‧59 │
│ │ │650 │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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