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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旺旺體育世界、高惠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本票之提示日或支票之退票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高惠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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