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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鳳萍
債 務 人 黃慶武
債 務 人 張汶馨
一、債務人張汶馨、黃鳳萍、黃慶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鳳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至101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黃慶武、張汶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9,421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鳳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慶武、張汶馨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汶馨、黃│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109,421元 │鳳萍、黃慶│4月5 日 │ │ │
│ │ │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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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汶馨、黃│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109,421元 │鳳萍、黃慶│5月6 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武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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