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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夏雲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夏雲梅於民國(下同)93年2 月5 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元。
以年息百分之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
㈡相對人夏雲梅於93年2 月5 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2 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3 月13日及95年7 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2筆合計積欠金額達51,239元正(其中22,270元部份,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1計算;
28,969元部份,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7計)。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夏雲梅 │自民國09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 │
│ │22,270 元 │ │3 月13日 │ │ │
├──┼─────┼─────┼──────┼──────┼───────┤
│ 002│新臺幣 │夏雲梅 │自民國09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 │
│ │28,969 元 │ │7 月28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夏雲梅 │自民國09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22,270 元 │ │4 月14日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夏雲梅 │自民國095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60元違約│
│ │28,969 元 │ │8 月29日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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