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067,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黃美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借據及滿州鄉農會牌告放款利率表內容所示,約定利率係為年息百分之1.5 ,而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收則依特約條款,即依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

詎基本放款利率係為2.845 ,請釋明自民國104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75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黃美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