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施潔
債 務 人 徐月嬌
債 務 人 楊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施潔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楊永源、徐月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 年4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22,462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 息截止│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日 │ │
├──┼─────┼─────┼──────┼─────┼────────┤
│ 001│新臺幣 │徐月嬌、楊│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 │
│ │222,462元 │永源、楊施│3 月1 日 │ │ │
│ │ │潔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月嬌、楊│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22,462元 │永源、楊施│4 月2 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潔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