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159,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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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丁月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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