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22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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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婉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故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婉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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