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42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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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玉芳
債 務 人 曾文雄
債 務 人 曾潘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玉芳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曾文雄、曾潘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 筆,共計279,932 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

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曾玉芳自民國(下同)104 年3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279,932 元,及自104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曾文雄、曾潘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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