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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李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李秀娟於91年3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4 年8 月1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7,12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02,406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娟 │民國104年8月│民國104 年8 │年息百分之19.│
│ │57,121元 │ │13日 │月31日止 │71 │
│ │ │ ├──────┼──────┼───────┤
│ │ │ │民國104 年9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娟 │民國104年8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1個月當 │
│ │57,121元 │ │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2個月 │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3個 │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3個月 │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3個月為 │
│ │ │ │ │ │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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