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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潘順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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