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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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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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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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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 │ 林伸發 │民國104年8月20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7.85│
│ │106,257元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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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 │ 林伸發 │民國104年8月20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8.85│
│ │90,000元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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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臺幣 │ 林伸發 │民國104年8月20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20 │
│ │506元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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