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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7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振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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