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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鄭德義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峻豪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所聲請之本票,其發票人之簽名與其記載之身分證編號所示非同一人,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即發票人究為何人?㈡相對人許峻豪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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