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繼,36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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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雪貞律師為被繼承人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勝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勝雄(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鹽埔鄉○○村○○街0 ○0 號),對聲請人負有如執行名義所示之債務,被繼承人於103 年11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黃勝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及除戶謄本、本院104 年3 月5 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03 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案件基本資料、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352號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而被繼承人黃勝雄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本院審酌楊雪貞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楊雪貞律師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憑,爰選任楊雪貞律師為被繼承人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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