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繼,98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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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賴聰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聰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730 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賴聰惠之遺產管理人,上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為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務,已執行:㈠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㈡編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㈢向本院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臺灣導報;

㈣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㈤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㈥辦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與許芳瑞律師即賴聰惠之遺產管理人(下稱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出庭1 次);

㈦對高雄地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458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㈧辦理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小字第2224號萬泰銀行與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出庭1次);

㈨對高雄地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㈩辦理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4 年度雄小字第152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與聲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出庭2 次);

辦理高雄地院104 年度訴字第677 號合庫銀行與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出庭1 次)。

聲請人為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務,已支出包含公示催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登報費600 元、地政規費20元,共計1,620 元,而後續尚需為申報遺產稅、移交遺產等遺產管理事項;

又被繼承人賴聰惠遺產中之土地3 筆、建物1 筆現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中,為免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無法取得,且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賴聰惠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閱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0 號民事裁定所載明確,堪認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裁定及公示催告之登報證明、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宣示判決筆錄、高雄地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4589 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聲明異議狀、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小字第2224號宣示判決筆錄、高雄地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聲明異議狀、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104 年度雄小字第152 號宣示判決筆錄、高雄地院104 年度訴字第677 號民事判決、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收據、廣告費收據、地政規費收據、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04 年7 月15日104 屏金職卯字第346 號通知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依聲請人編列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不動產4 筆(含土地3 筆、建物1 筆)及汽車1 輛,而除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遺產管理人辦理上開職務,瑣碎煩雜,惟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又衡量本件債權人眾多,債權人萬泰銀行、合庫銀行起訴之上開4 件訴訟事件,需遺產管理人出庭辯論及行使其他訴訟程序應為之行為等情;

另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已於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裁定中明列由被繼承人賴聰惠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法律關係尚屬單純,惟辦理事項瑣碎、繁雜,且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需承擔多件訴訟事件行使職務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54,5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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