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玉田
訴訟代理人 廖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原告陳玉田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諸明細,並提出必要之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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