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家訴,18,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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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張銘嘉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瑞霞、張玉涓、張鳳鸞、蔡忠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查報被告蔡忠鵬於國外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蔡忠鵬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蔡忠鵬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參照)。

二、查報已故張鳳芸(更名前:張鳳萍)之配偶蔡逸鴻之戶籍謄本及張鳳芸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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