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家訴,56,201706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鄧長弘
鄧育昇
鄧伝淓
鄧雪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鄧鈺璇
鄧啟宏
鄧政禾
蔡鈁予
鄧孟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 日送達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