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更,8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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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海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民國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103 年9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或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陳報現是否受強制執行中。
如有,應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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