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更,84,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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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洪已晴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是否以現金領取?計算薪資方式為何?並提出聲請人103 年7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郭美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聲請人雖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然未說明每月領取項目及金額。
請依所提出之存摺影本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月領取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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