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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桂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資料及應釋明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及應釋明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財政部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前三個月之每月支出狀況(含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必要支出),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㈢、請釋明欲延長之期數為何?且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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