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監宣,12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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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李衛豪
相 對 人 李錦榮 (於民國104年6 月19日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衛豪之父李錦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1 日因肺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李衛豪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李錦榮為監護宣告後,李錦榮嗣於104 年6 月19日去世,此有李錦榮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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