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破,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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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惠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故聲請破產之程序費用,自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各款規定計徵(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 977號函參照)。
查本件相對人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82,66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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