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曾金雄
曾椿英
曾照英
曾崇慶
陳曾茂齡
曾喜城
曾振城
吳玉明
吳玉珍
吳水源
再審相對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利八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固據再審聲請人曾金雄具狀陳稱:曾椿英、曾照英、曾崇慶、陳曾茂齡、曾喜城、曾振城、吳玉明、吳玉珍、吳水源等9 人之共同代理人為曾金雄,惟並未提出曾椿英等9 人委任再審聲請人曾金雄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曾椿英等9 人及代理人曾金雄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以資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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