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櫻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榮財、蕭永元、蕭萬榮、陳永昇、湯蔓華、劉春和、楊卓岫、鄒國安、林靜秋、徐薇舒、洪麗華、黃耀軍、藍倩玉、蕭盧寶珠、蕭義興、林來福等16人(下稱被告16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市○○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