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王文毅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豐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