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28,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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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賴楨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元(計算式:450 元/ ㎡×33㎡=148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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