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5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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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鄭翰儒
原 告 鄭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美環、李春和、李再生、李再得、李再成、吳珠燕、李宗憲、李宗穎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關於通行鄰地之範圍不明,請具狀提出通行方案及通行鄰地之面積,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屏東縣林邊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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