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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曾仁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程彥凱檢察官、李仲仁檢察
官、簡婉如檢察官、王繼盈檢察官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6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 萬6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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