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85,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文賢開發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元。

㈡、請提出被告育騰運動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彬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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