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8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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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原 告 楊尚恩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江大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航飛行發展協會及柯銘修之繼承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另訴訟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 、2 款分別訂有明文。

㈡、查本件起訴狀列「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柯銘修之繼承人」為被告,卻未記載任何足資辨識人別之資訊,顯然目前之起訴容有當事人不明之瑕疵,是請陳報:⑴、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楊宗儒之繼承系統表。

⑵、柯銘修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柯銘修之繼承系統表。

⑶、「A 即失事超輕航飛機所有人」之A 所指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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