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9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葉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光錦、葉光耀、葉亮銘、葉其燕(已歿)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680 元(857.79×7000×3/20=900680,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應予補繳。

㈡共有人葉其燕已經死亡,請查報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如須追加被告,請以書狀為之(書狀應附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