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0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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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張鴻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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