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2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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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賢、李佳靜、李沛緹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6,152 元,應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162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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