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2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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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朱黃美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進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2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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