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4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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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家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淑真、陳建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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