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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貿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66,1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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