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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王泰翔
被 告 王白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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